关于工龄计算问题,劳动部劳办发[1995]104号《对“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”的请示的复函》明确:
1.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《复函》意见处理。
2.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。我们意见,应以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,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。1994年12月1日劳办发[1994]376号《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》,其函答复为:“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,仍按现行规定办理。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处理的职工,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,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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